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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7-12-29 作者: 浏览量:

平政发〔201381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

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动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甘办发〔2012〕1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12〕11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创造平等就业环境,着力培育创业主体,搭建创业平台,充分调动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典型引路,在全市上下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良好创业氛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促进创业与劳动者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和改善创业服务,提高劳动者自主创业、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创业能力,强化劳动者在全民创业中的主体地位。

(二)坚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原则。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落实各项创业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三)坚持市场引导和平等就业的原则。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保证实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得到全面落实。禁止就业歧视,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机会。

(四)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城镇新增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输转就业,建立健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构建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的就业服务长效机制和信息网络体系,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搭建创业就业平台。

三、扶持政策

(一)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二)重点扶持城镇未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复员转业军人等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未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省内城镇创业、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均可以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创业人员在非户籍地创业的,由创业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

(三)加强对初始创业人员培训。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四)扶持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初始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对初始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大龄失业人员(“4050”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市、县(区)政府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五)做好自主创业人员人事社会保障代理服务。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和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六)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创业。鼓励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离岗期间,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七)放宽自主创业人员工商注册条件限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允许自主创业人员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八)降低创办公司注册资金“门槛”。对初次创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登记,货币出资额可以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农村劳动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但作价出资比例不能超过出资额的70%。

(九)简化创办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手续。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村劳动者创业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十)减免对创业人员的行政性收费。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在2014年12月底前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费用,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集贸市场,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十一)加大对创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市、县(区)政府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和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难题。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严格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有关规定,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其他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初始创业人员申请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

(十三)设立政府创业奖励补助资金。市、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设立规模不等的“政府创业创新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奖励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创业人员吸纳就业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经济实体存续期在1年以上,吸纳就业在5人以上,以及创业人员创办的微小企业,吸纳就业在20人以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各县(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对政府评选或经政府同意有关部门评选的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十四)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各级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建立创业项目库,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对创业者开展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上增设“创业服务中心”,建立由专家、创业成功人士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队伍,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五)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鼓励高校毕业生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计划、落实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过程中,要将创业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其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落实省内配套投资,创造良好创业就业基础条件。

(十六)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事涉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并联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要转变执法观念,以教育整改为主,审慎使用处罚权。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要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市上已经成立了平凉市全民创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工作组。

1、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专项工作组。由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妇联、人行平凉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及相关商业银行等分工负责。

2、工商税费减免专项工作组。由市地税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分工负责。

3、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专项工作组。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创业培训专项工作组。由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扶贫办等分工负责。

5、财政金融扶持专项工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市人行、市银监局等分工负责。

6、目标考核专项工作组。由市人社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等分工负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分别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严格目标管理,靠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列支100万元作为创业奖励扶持基金,用于全民创业各项工作的奖励扶持资金。奖励扶持基金归口市全民创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奖励扶持基金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汇报市全民创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三)强化考核检查。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将完善和落实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服务水平以及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创业工作进展情况通过按月上报、季度通报、半年督查、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督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在全民创业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及时督促检查,帮助分析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市全民创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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